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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10-06 09:53: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優良的教風、學風,規范對考試的管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考試紀律
第二條 考生應按規定考試時間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遲到考生須經監考人員同意方可進入考場,并不得干擾其他考生(聽力考試過程中,遲到的考生不得入場,待聽力結束后再進入考場),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得參加本次考試,并以曠考論。考試進行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有其他規定的考試按規定執行)。
第三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須在考試前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曠考處理。
第四條 考生須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并按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就座。
第五條 考生憑一卡通(或學生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并按規定放在課桌上以便檢查。證件丟失者必須持有“中心”開具帶照片的證明,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六條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計算器、開卷考試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資料外,所有書籍、復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耳機(聽力考試除外)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已帶入的必須放在遠離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監考人員指定位置(電子設備須處于電源關閉狀態)。
第七條 考生座位及周邊不得有任何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圖文資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若發現有無法清除的信息必須事先向監考人員報告。
第八條 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嚴禁考生自帶紙張,不得多領試卷或答題紙。
第九條 考生在監考人員宣布考試開始前或在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后均不得答題。
第十條 考生答題前必須先在試卷指定處填寫姓名、學號等卷頭信息,并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題紙上非答題區域答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或書寫與考試無關的內容。
第十一條 考生只準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答題(明確規定使用其它筆種答題的考試除外)。
第十二條 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考生只能提出有關試題印刷不清方面的問題:考試過程中考生出入考場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許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場。
第十三條 考試中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不給他人造成作弊機會。
第十四條 考生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給他人考試用具。
第十五條 考試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考生必須聽從監考人員的安排。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考生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不得帶出考場。
第十七條 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違紀、作弊的認定
第十八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違反考試紀律,考試成績記為“違紀,無效”,給予口頭警告和通報批評。
1.到發試卷時仍未將書包、書籍、復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等放在規定位置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3.不按要求及時在答卷上填寫姓名、學號等卷頭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邊有與考試內容無關的紙張、資料、書籍等而未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5.未經監考人員允許私自借用或借給他人考試用具的;
6.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在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7.其他不符合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被認定為違反考試紀律的。
第十九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考試成績記為“違紀,無效”,根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
2.到發試卷時仍未將書包、書籍、復習資料、通訊工具、電子詞典等放到規定位置且不聽勸告的;
3.未關閉電子設備,開考后出現呼叫者(未查看信息)的;
4.拒絕出示有效證件仍堅持參加考試的;
5.未經許可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或多領試卷、答題紙的;
6.考試時東張西望、交頭接耳,經監考人員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8.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或開卷(或半開卷)考試允許攜帶的參考資料在他人手中,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9.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的;
10.用規定以外的紙答題;在密封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1.其他由監考人員或巡視人員認定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
第二十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記為“作弊,無效”,根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考生座位及周邊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各類圖文資料而未向監考人員報告的(不論看與否);
2.考試中偷看、抄襲他人試卷,以及主動讓他人抄襲自己試卷的;
3.考試中傳遞紙條、答卷、草稿紙,互對答案的;
4.強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紙的;
5.使用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電子設備的;
6.使用通訊設備但未涉及考試內容的;
7.因特殊原因暫出考場期間,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有關內容的;
8.在校內外的各種考試中,被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認定為答卷雷同的;
9.參與團伙作弊的;
10.以不正當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的;
11.開卷(或半開卷)考試中違反規定多帶參考資料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考試嚴重作弊,考試成績記為“作弊,無效”,根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的(進入考場即認定為代考,無論考試開始與否);
2.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3.組織團伙作弊的;
4.姓名有變更的;
5.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的;
6.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情節惡劣的;
7.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 其他形式的考試,有違紀或作弊行為者,視情節參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大作業、大綜合等實踐環節有剽竊或偽造數據行為者,經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